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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22-05-07 14:49:25      点击次数:278

3.1概述

安全现状评价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


3.2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修订,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发布,根据原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5)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90号)


(6)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原川安监[2012]109号)


(7)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原川安监〔2012〕249号)


(8)     《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


 


3.3审查程序及权限

3.3.1需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审查程序及权限


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需重新申报材料换发生产许可证,而申报材料中包含了安全评价报告,因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有效期同样为三年。


(1)以下企业由省应急管理部分负责审查和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企业 ;


(四)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


(五)具有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


(2)除以上企业外则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和颁发生产许可证。


3.3.2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审查程序及权限


涉及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由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申报材料中涉及安全评价报告,因此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同样为三年。编制的报告不需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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